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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
时间:2024-10-12 来源:公司网站

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

 

第一章 总  则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(以下简称行业标准)制修订工作,根据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行业标准代号为MR(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1)。

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、报批、批准发布、备案、实施评估、复审等环节。

第四条 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,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。

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(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),承担组织协调工作,具体包括组织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、报批、编号、发布前审核、实施评估、复审等。

第六条 为支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规划指导、科学实施、评审论证等,组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。组建要求:

(一)专委会由总局审查批准组建。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专委会筹建、委员征集、专委会成立以及专委会委员管理工作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
(二)专委会委员由总局各司局、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、总局直属单位以及与市场监管领域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、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,委员每届任期5年,期满后可连任。

(三)专委会委员应为单数,不少于25人,其中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。专委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。

(四)专委会委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,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,具有较高理论水平、扎实的专业知识、丰富的实践经验,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。

(五)对不履行职责,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委会活动,或经常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,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,由专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,并推荐增补人选,报总局审核批准。

 

第二章 立  项

 

第七条 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,组织行业标准立项申报、评审,评审结果报总局批准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。

第八条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申报、项目建议评审、项目公示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。

第九条 项目建议申报程序

(一)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,申报人填写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建议书》,见附件2),充分阐述拟申报标准目的和意义、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、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,并附标准草案;

(二)申报单位应对《建议书》及标准草案进行审查,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组织协调部门,并附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》(见附件3)。

第十条 项目建议评审方式

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,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函审,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评审工作。

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召集专委会委员组成评审专家组,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,评审专家对《建议书》、标准草案进行充分讨论,并达成专家组意见。需要表决时,应有不少于出席专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,并填写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》(见附件4)。

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

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,评审内容如下:

(一)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;

(二)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、技术内容、技术指标、前期准备情况、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可行;

(三)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国家、行业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项目重复;

(四)项目建议是否符合总局的其他相关要求。

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和计划下达

组织协调部门组织汇总评审结论,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,原则上公示期限为15日,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,总局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,签订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》(以下简称《任务书》,见附件5)。必要时可对行业标准承担单位、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等进行调整。